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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 告 汪根欉

王萬珍牛奕蒲鄭延蕙陳映珍曾心筠侯慶敏劉怡君陳長慶邵黃珠林信孝曹敏峯趙梓翔許博淵邱婷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建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被 告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被 告 游象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楊鈞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清償債務等之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144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6萬3,500元後,命聲請人補繳2萬5,644元。聲請人依原裁定繳納,並於108年7月29日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8月29日撤銷原裁定確定。是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撤銷,原裁定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失所附麗,聲請人即有溢繳2萬5,644元情事(計算式:18萬9,144元-16萬3,500元=2萬5,644元),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