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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麟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