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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原 告 詹益炳被 告 周瑞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住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