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被 上訴人 昶霖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坤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霖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