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 呂芳鑒法定代理人 呂淑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淑婷、呂淑媛、呂淑媫、呂淑嫻、呂國正、呂國平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3萬3,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2,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