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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37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柯慧依被上訴人即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7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肆仟伍佰零陸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86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佰柒拾捌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