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柏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陳月嬌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3,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