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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被 告 洪梅英

楊守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第108年抗字第1470號裁定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惟原告繳納23萬3,49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9萬8,296元(23萬3,496-13萬5,2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