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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6號原 告 林茂吉

張梅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被 告 王秋發

王順榮王武德王亮喆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陳明:因於辯論期日衝庭而不及出庭,並有再就被告答辯提出論述等語,是認有再開辯論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