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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6號原 告 林茂吉

張梅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被 告 王秋發

王順榮王武德王亮喆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4,161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記載為15,81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21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74,161元,尚應補繳77,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