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茂吉
張梅子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秋發
王順榮王武德王亮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人所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記載為15,812,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