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茂吉
張梅子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秋發
王順榮王武德王亮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裁定,限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