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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3號原 告 張莫南被 告 姚姵怡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移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可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