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16號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