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杜免

蘇玉滿蘇玉美蘇綉雅蘇美靜蘇勤盛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蘇麗珠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之部分,依照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鄰近地區土地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新台幣(下同)2,09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3,414,710元(2,092,000*0.3025*37)(其餘請求部分不再納入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7,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啟帆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