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1,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