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泓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樓維容
鄧景昌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威晶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靝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晶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驗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