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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13號上訴 人 即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被上訴人即被 告 張文惠

張文貞張文秀張歐俊邦

張歐俊鴻黃秀珠張惠琪張歐鑒張惠瑜張惠琳蔡天啟葉國一李瑞華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40,000元(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9,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