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素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7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4萬3,75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9,260元,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