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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秀雄

蕭林麗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彭楷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八年二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