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三妹間請求返還代償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萬5,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