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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卓素芬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 表 人 杜微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