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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6萬6,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3,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