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86號原 告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訴訟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謝建弘律師被 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被 告 陳慶隆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賴安國律師複代理人 詹雅涵律師
鄭育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825元。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交付或背書轉讓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旺公司)股票共計675張(675,000股)部分,參之兩造就上開股票以每股10元為交易價格,此有卷附之股份讓渡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院卷第53頁、第55頁、第265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750,000元。另聲明第3項請求變更登記股東名簿部分,所主張與前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無併計價額之必要。又聲明第4項請求交付喬旺公司財務報表部分,核此非屬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萬元(6,750,000+1,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7,825元,應再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