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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421號聲 請 人 梁文馨

梁瑞容應 受 監護宣告之人 梁慧美上列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梁慧美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梁慧美(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梁文馨(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梁瑞容(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梁慧美之共同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梁慧美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梁慧美因輕、中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梁文馨、梁瑞容為共同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廖桂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 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3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

1 項、第1111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應為輔助宣告部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輕、中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梁文馨、梁瑞容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然本院於109 年10月21日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蔡盧浚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對於問題多能清楚並正確回答等情,有上開筆錄為證,另本院囑託鑑定人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智能不足,且因精神障礙,對訊息判斷、因應能力受症狀影響,處理自身事務之能力較平常人為弱,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雖可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但對於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有109 年10月27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況我國為實施聯合國西元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參照公約第12條及西元2014年第1 號一般性意見,解釋上僅有在身心障礙者之意思無法得知時,始有監護宣告適用之餘地。基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雖智能不足,然尚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是聲請人梁文馨、梁瑞容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監護宣告,尚有未合,爰依民法第14條第

3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二)輔助人人選部分:本院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近親屬即母即關係人廖桂珍、弟即聲請人梁文馨、關係人梁宏州、妹即聲請人梁瑞容均同意並推舉聲請人梁文馨、梁瑞容擔任監護人,而聲請人梁文馨、梁瑞容亦有意願擔任上開職務等情,有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109 年10月21日本院調查時表明同意由聲請人梁瑞容為其管理財產,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應由聲請人梁文馨、梁瑞容擔任共同輔助人,最符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自主原則及最佳利益,是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