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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84號聲 請 人 侯兆梅

陳慶忠陳淑玲陳幼玲上列當事人間許可處分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81號裁定向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下稱松山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登記,經其告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經聲請人與松山地政事務所協商後變更遺產分割協議內容,爰聲請准許聲請人依附表所示內容處分受監護人陳康聰娥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為維持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共有權之一體化,避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準此,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所屬基地所有權之權利人同一者,應受上開不得分離轉讓之限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 108年度監宣字第

581 號裁定、遺產分割協議書、松山地政事務所松山補字第

130 號補正通知書為證,惟經本院函詢松山地政事務所,據其函覆略以: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地下層、地下二層及地下四層等 3筆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其建築基地為臺北市松山區延吉段3小段86、86之1、87、87之1、101、617、618之2、622、622之1地號土地。附表所載變更協議分割內容,系爭建物由陳慶忠、陳康聰娥各協議取得部分持分,惟被繼承人陳石頭所遺台北市延吉段3小段86之1、87、87之1 、

101、617、618之2地號土地,僅分離分配予陳慶忠,同小段622之1地號土地僅分離分配予陳康聰娥,核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等語(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109年 4月6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097006941號函參照),堪認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則依上開說明,系爭不動產既不得依附表所示內容辦理移轉登記,聲請人自無從請求本院准許其依附表內容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附表:

編號 陳石頭遺產之不動產項目(陳慶忠、陳淑玲、陳幼玲、陳康聰娥公同共有) 協 議 分 割 內 容 1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1萬1760分之82) 陳康聰娥繼承 2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 抵繳遺產稅 3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803) 陳慶忠繼承 4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65) 陳慶忠繼承 5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242) 陳慶忠繼承 6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383) 陳慶忠繼承 7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陳慶忠繼承 8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陳慶忠繼承 9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 抵繳遺產稅 10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9億1938萬256分之7億3992萬2532) 抵繳遺產稅 11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10) 陳慶忠繼承 12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16) 陳慶忠繼承 13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9億1938萬256分之2億3220萬3530) 陳慶忠繼承59億1938萬256分之9288萬1412 陳康聰娥繼承59億1938萬256分之1億3932萬2118 14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59億1938萬256分之7780萬9901) 陳康聰娥繼承 15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繼承 16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繼承 17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繼承 18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繼承 19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繼承 20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二層(權利範圍:4000分之500) 陳慶忠繼承4000分之400 陳康聰娥繼承4000分之100 21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四層(權利範圍:4000分之500) 陳慶忠繼承4000分之400 陳康聰娥繼承4000分之100 22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層(權利範圍:1萬分之2712) 陳慶忠繼承1萬分之1085 陳康聰娥繼承1萬分之1627 23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地下(權利範圍:11分之1,未保存登記) 陳慶忠繼承 24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地下(權利範圍:10分之1,未保存登記) 陳慶忠繼承 25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陳慶忠繼承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