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28號抗 告 人 弘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郁蓉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本院109年度破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