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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鳳翱律師(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恕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24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並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字第238號裁定選派伊為其清算人。伊於清算程序中發現和恕公司資產除附表所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億8,590萬3,337元之土地外,無其他現金、應收款、股票、有價證券、動產或投資等財產,惟和恕公司之債務已達43億7,549萬5,519元,遠大於其資產,和恕公司並無清償之能力無疑。為使和恕公司債務能獲妥善處理,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及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第1項規定,請求宣告和恕公司破產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及債權人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惟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為同法第108條所明定。另依同法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依該規定旨趣,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和恕公司資產僅有附表所示42筆土地等情,乃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土地登記謄本為佐(本院卷㈠第123至131、第139至301頁)。經查,⑴附表編號1至24土地設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6億6,000萬元等情,有前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本院卷㈠第139至233頁),並經債權人上海商銀陳報其對和恕公司截至109年1月15日之債權金額為10億9,532萬3,019元,其中具別除權之債權為6億6,000萬元等語在卷(本院卷㈡第243頁)。

⑵附表編號25至32土地、編號33至39土地及編號40至42土地分別設有香港商遠鷹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遠鷹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10億6,440萬元、9億7,380萬元、5,682萬元,合計20億9,502萬元,且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確定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14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096075526號函暨所附抵押權設定申請書可稽(本院卷㈠第235至301頁、卷㈡第249至495頁)。⑶聲請人主張附表土地按本件聲請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各如附表「土地價值」欄所示,合計1億8,590萬3,337元等情,有其提出之前揭土地登記謄本可佐。而上海商銀及香港遠鷹公司具別除權之前揭抵押債權額合計達27億5,502萬元(6億6,000萬元+20億9,502萬元),明顯超過附表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應認和恕公司之財產尚不足清償前揭具別除權之債權,遑論得以清償其他債權人之債權。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即無宣告和恕公司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和恕公司破產,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以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x土地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392,488元 他項權利負擔:上海商銀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6億6,000萬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78,099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614,004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335,155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5,274,005元 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22,110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379,913元 8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963,528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30,438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3,381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5,849,169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308,598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10,238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7,640,622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2,049,891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6,177,603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587,955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594,966元 19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42,009元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9,070,695元 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629,850元 2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708,062元 2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49,876,710元 2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2,826,459元 2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1,572,744元 他項權利負擔:香港遠鷹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0億6,440萬元 2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1,322,628元 2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5,187元 28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2,482,464元 29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0,851,831元 30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42,123元 3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564,422元 3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3,487,203元 3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8,610,021元 他項權利負擔:香港遠鷹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9億7,380萬元 3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534,546元 3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357,968元 3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731,025元 37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10,678,494元 38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7,717,515元 39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9,158,418元 4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16,256,516元 他項權利負擔:香港遠鷹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682萬元 4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12,264元 4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1,952,020元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