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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82號上 訴 人 簡伊佐訴訟代理人 倪鴻溟被 上訴人 高梅子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開庭時所陳之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將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號2樓房屋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8年9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A部分雨遮、B部分雨遮、C部分雨庇(含防盜窗)拆除。⑶被上訴人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部分遮雨棚(含鐵捲門)拆除,將土地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⑷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0830元。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係以拆除如附圖所示A部分雨遮、B部分雨遮、C部分雨庇(含防盜窗)之費用為準,依上訴人所提估價單(見原審卷第35頁),按面積比例計算而為1萬3905元【3萬6000×(3.2+1.61+4.12)/(3.2+1.61+4.12+14.19)=1萬3905】。又上訴聲明第3項為請求返還如附圖所示D部分土地之價值,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為10.07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萬1970元(計算式:10.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萬1,000元=172萬1,970元)。另上訴聲明第4項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6萬0830元,上訴人均係主張乃前述附圖所示部分未拆除所造成之相關損害賠償,依上規定意旨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萬5875元(1萬3905+172萬1970=173萬58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萬5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