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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33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定承(原名:黃綺烽、黃淵承)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史庭竹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陳冠諭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