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衛純菁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林若榆律師被 上訴 人 莊隆慶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 人 高立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