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續字第1號上 訴 人 欣榮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憲忠被上訴人 劉游阿梅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案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74號),上訴人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裁判日期: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