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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陳偉銓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受告知人 廖昌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上訴人對追加被告廖昌禧追加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