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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顏菱玲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