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更一字第3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被 告 呂麗絹
呂金爐呂麗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609元【計算式:32,251元+394,739元+200,905元+11,893元+18,821元=658,609元】,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附表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黃愛真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