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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05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送達代收人 謝念錦 住高雄市○○區○○○路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被 告 石清坡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6,328元(見本院卷第7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 元,原告已繳10,900元,尚應補繳13,5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