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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蕙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保險契約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