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41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
4 月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迄今仍未繳足裁判費17,335元,有收費查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