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威丞
鄧皓程鄧展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被 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林韋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