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何靜宜
蕭素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5日109年度保險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佰肆拾捌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8萬8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3萬3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