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76號原 告 劉沈綢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7萬8,500元暨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7萬8,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5,152 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