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 告 柯陳月英輔 助 人 柯明信訴訟代理人 李建慧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
陳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下午3時1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