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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 告 柯陳月英輔 助 人 柯明信訴訟代理人 李建慧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

陳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下午3時1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