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裕登、孫佩琳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2萬628元(計算式:仲裁判斷書第1項金額4466萬8429元+第2項金額5355萬2199元=9822萬628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4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