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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仲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心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7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919,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