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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仲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3號原 告 劉政林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勝控股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898,31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9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