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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仲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仲許字第3號抗 告 人 宏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LSTOM TRANSPORT S.A.、ALSTOM HOLDINGS、ALSTOM ACADEMY FOR RAIL、ALSTOM NETWORK UK LTD間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裁判日期: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