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203號聲 請 人 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法定代理人 劉猷祺上列聲請人就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與陳育佳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依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其提出之聲請狀及本票記載,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主張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並聲請更正聲請人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