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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402號聲 請 人 朱健興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進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代墊費用新臺幣2,425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進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 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進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訴訟相關事務等事宜,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業經鈞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35370號、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2726號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林進添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2,425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