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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577號聲 請 人 趙文魁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鍾蓉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拾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鍾蓉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蓉蓉之遺產管理人,接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進行公示催告、清查遺產遺債、編制遺產清冊、房屋漏水之調解及強制執行、申報遺產稅等職務,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含動產及不動產),總計新臺幣(以下同)70,641,331元。請求依財政部所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1.5計算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代筆遺囑、本院裁定、登報資料、建物及土地謄本、臺北市議會開會通知、調解筆錄、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及執行命令、國稅局相關函文、銀行回函、存款餘額證明書、遺產清冊、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雖聲請人聲請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遺產繼承作業要點」所定遺產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之計算標準,請求本院依該標準核定管理報酬等語。然按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依該要點第1點之內容觀之,係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署(下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所制訂,故該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僅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始適用之,如非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本院認應斟酌案件之難易程度、遺產管理人所付出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案件而需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個案為公平、妥適、合理之酌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10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