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86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洪兆鉞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代墊費用為壹拾貳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兆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兆鉞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刊報公告在案。被繼承人之遺產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8,171,934,管理報酬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1.5計算為122,579,另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125,317,爰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產稅免稅證明書、會計明細表及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洪兆鉞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洪兆鉞之遺產現值,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8,171,934元,依上開說明,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122,579元,以及墊付費用126,317(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